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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忠义、艾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郭忠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房;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号,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期**栋**房;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忠义、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郭忠义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忠义、艾某某因怀疑肖某某在打麻将时出“老千”,遂将被害人肖某某强行控制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酒店**房内,被告人郭忠义、艾某某对被害人肖某某采取打耳光、搜身等方式要求肖某某、彭某某退还两人之前合伙打麻将时赢得的22000元赌资。因肖某某不承认出“老千”,且肖某某、彭某某二人不愿意退还赌资,被告人郭忠义遂电话纠集李某甲(另案处理)赶至酒店,二人对被害人肖某某拳打脚踢。直至2019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彭某某将11000元赌资退还给艾某某后,被告人郭忠义、艾某某才允许肖某某、彭某某离开酒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肝破裂,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特点,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忠义、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忠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忠义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忠义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艾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郭忠义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忠义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忠义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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