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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忠侠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郭忠侠,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7********,汉族,小学文化,“香港山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被告人郭忠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忠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香港山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涉嫌传销行为的组织,被告人郭忠侠在2018-2020年加入该组织期间,在常州市钟楼区**新村**栋**单元**室等地,为获取在该组织内冲业绩的资金,采用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微信“摇一摇”等方式寻找聊天对象等手段,假借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财。经查,被告人郭忠侠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5878元,诈骗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共计1870元,总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7748元,其中部分用于冲业绩,部分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忠侠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忠侠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5.被告人郭忠侠手机数据恢复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忠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忠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忠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检察官助理:宋  娴

2020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郭忠侠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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