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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忠友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659号 

  被告人郭忠友,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号,现住瑞安市**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2015年9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八个月;于2016年6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忠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郭忠友在瑞安市**街道**路**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7****轿车内,窃取该车副驾驶座上包内人民币345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郭忠友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动轨迹图、视频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忠友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忠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忠友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忠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萍

检察官助理:蔡雅芝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忠友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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