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郭振业,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1********,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本市和平区**路**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振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郭振业在其住所本市和平区**路**里**号**室内,与其妻被害人贾某甲因财产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振业殴打被害人贾某甲,后采取扼颈方式致被害人贾某甲死亡。被告人郭振业遂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传唤到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甲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郭振业于2020年4月25日实施作案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其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贾某乙等七名证人的证言;
2、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天津市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租赁户清册、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3、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4、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郭振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振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振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振业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振业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丽莉
检察官助理:夏素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振业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九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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