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振辉,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晋江市**镇**村**小区**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花苑*幢**室。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1月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7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振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振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郭振辉伙同廖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南安市官桥镇后曾庄后山山坡空地搭建棚子,并招揽王某某、林某某、向某等人进行赌博,廖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郭振辉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郭振辉于2020年4月13日主动向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振辉与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振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振辉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工具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振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振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振辉自愿认罚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月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振辉现监视居住在南安市**镇**花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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