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志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林政,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宁德市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2月28日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于同日被福建省森林公安局解回再审(自2019年2月28日至8月31日);2019年8月12日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延长解回期限六个月(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敏、徐志强、郭林政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6日至6月5日、自2019年7月18日至8月1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自2019年7月6日至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徐志强伙同杨某某(已判决)通过电话、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准备将一件犀牛角制品以10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已判决)。其间,被告人徐志强、杨某某通过QQ、电话等方式联系上被告人郭敏,由郭敏提供犀牛角并准备在仙游与林某某交易。2013年12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郭林政将犀牛角送到仙游县**镇一民房内交给他的哥哥郭敏并让徐志强、杨某某及郑某甲、池某某(均已判决)验货,之后郭敏又让郭林政将犀牛角带走。当日下午16时左右,郭林政再次将犀牛角带到**镇****酒店附近交给郭敏、徐志强、杨某某等人准备交易时,犀牛角被林某某组织佯装交易的郑某甲、池某某等人持刀抢劫。同日,徐志强、郭敏、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徐志强欲用于购买小叶紫檀的100万现金被人抢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查获该被抢犀牛角(已被没收)。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犀牛角净重4.942千克,价值人民币123.1万元。
2. 2018年12月17日,仙游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郭敏租住处仙游县**镇****单元**号房间查获16颗疑似象牙珠子,该珠子是被告人郭敏向仙游县**镇**村一店铺购买。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6颗疑似象牙珠子是象牙制品,净重0.028kg,价值人民币1166元。
3.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郭敏通过手机微信群联系出售给河北省沧州市谢某某(另案处理)牙雕一个。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敏将涉案物品包装好之后,交给**顺丰速运公司营业点的快递员郑某乙,并以“林某某”身份邮寄到河北省沧州市的谢某某收,顺丰快递单号441169151779。2018年12月25日,该牙雕在河北省沧州市**区**街**城**元宝斋店里被河北省沧州市森林公安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牙雕为象牙制品,净重52.649克;经河北省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2149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郭敏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徐志强被湖南省长沙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敏、徐志强、郭林政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犀牛角、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而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人民币1166元、非法出售象牙制品人民币3315元、伙同他人非法出售犀牛角制品人民币123.1万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3.43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志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犀牛角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伙同他人非法出售犀牛角制品价值人民币123.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林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犀牛角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伙同他人非法出售犀牛角制品价值人民币123.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郑加辉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附:
1. 被告人郭敏、徐志强、郭林政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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