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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文东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郭文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栋**单元**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文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6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6时7分许,被告人郭文东驾驶制动不合格、超过规定时速的黑AJ****号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由西向东行驶将至王岗大街交口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哈双路的行人邹某某撞倒致伤,发生交通事故后郭文东驾车逃逸。2019年1月28日6时11分许,侯某某驾驶黑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次交通事故地点处时,刮擦到躺在地上的伤者邹某某,后邹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当日07时08分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符合第一台车辆撞击胸部,致胸骨离断,肋骨多发骨折、上纵膈血肿致循环障碍,心脏骤停而死亡,属致命伤。第二台车辆前侧底部刮擦死者额面、四肢、右髋、腹部、头顶部,致多发皮肤刮擦伤,头皮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局灶性出血,属非致命伤。郭文东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无责任。双方未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郭文东于2019年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郭文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肇事逃逸驾驶员指认现场照片及肇事逃逸车辆碰撞部位照片,驾驶员、车辆信息及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文东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文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抢救伤者,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文东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琳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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