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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斌贪污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三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郭斌,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街道****号。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对其执行拘留;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斌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市**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系国有独资企业,郭斌于2010 年6月进入**物业就职,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被任命为**物业**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中心工作。**家园小区内的总电表包含了小区公共区域用电和小区内外商户用电两部分,各商户安装独立分电表,由**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向各商户代收电费后交至**物业,**物业按照**家园小区总电表的用电量向电力公司统一缴纳电费,其中包含内外商户用电。    

郭斌利用担任经理的职务之便,亲自向部分商户收取电费,并采取三种方式将收取的电费予以截留侵吞、不按规定上交。一是以收多交少的方式侵吞差额,即向商户开具**物业公司的专用票据,手写客户联票据为实际收取金额但交回财务入账的财务联远低于实际收取金额;二是私自外购通用票据,收取电费后只向商户出具手写的收据,所开收据和所收电费均未交财务入账;三是向商户收取电费后未开具票据,将所收电费直接予以侵吞。

经审查,郭斌在担任该中心经理以来,采取上述三种方式从该小区商户**公司、3栋便利店、4栋非机动车棚、8栋非机动车棚处代收电费。其中通过收多交少的方式侵吞**公司缴纳的电费325271元,侵吞3栋便利店缴纳的电费5303元,侵吞4栋非机动车棚缴纳的电费69179元;通过手写私购通用票据的方式侵吞4栋非机动车棚缴纳的电费18398.2元;通过直接向商户收取电费不开具票据的方式侵吞8栋非机动车棚缴纳的电费6万余元。以上总计47万余元。

2020年4月26日,郫都区监察委对郭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4月29日,郫都区监察委对郭斌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郭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在留置前,被告人郭斌主动向**物业退还赃款人民币7.3万元,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其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佳

检察官助理:谭金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斌现被羁押于郫都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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