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郭旭,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路**厂宿舍**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旭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7年7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8年6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郭旭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旭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郭旭与高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为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销售黄沙水泥,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阻止外来送料人员运送黄沙水泥等进入该小区;言语恐吓从小区外购买黄沙水泥的人员,强迫多名小区业主或装修人员只能购买其销售的水泥黄沙;并与附近同行逞凶斗狠,采取暴力打砸等手段迫使其放弃在该小区附近销售黄沙水泥的经营活动。
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旭为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期、**期、**期销售黄沙水泥,安排王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暴力威胁以及扎轮胎等手段,阻止外来销售及送料人员运送黄沙水泥进入小区,迫使其退出在该小区销售黄沙水泥的经营活动;言语恐吓、辱骂从小区外购买黄沙水泥的人员,强迫多名小区业主或装修人员只能购买其销售的水泥黄沙;另有多名业主目睹或得知上述情形后,无奈只能购买其销售的水泥黄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场地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旭及同案犯高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旭分别与高某某、王某甲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旭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郭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旭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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