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明军伪造货币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明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天津市宁河区**镇**里**排**号,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街**队**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明军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郭明军产生伪造货币的想法,并通QQ群开始接触做假币人员,后从网上购买台式电脑、六色打印机、防伪油墨、丝印网板、防伪印章等制作假人民币的设备和原材料。2019年10月份,郭明军将上述设备转移到宁河区**镇**园**号楼**单元地下室,后郭明军又通过QQ聊天软件从网友处购买不具备荧光防伪标识、水印的假币、人民币电子模板、丝印、印章等材料。郭明军通过二次加工将荧光防伪标识、水印防伪标识印刷到所购买假币上。其中,郭明军伪造的50元面值假币共计500张,20元假币100张,伪造货币金额共计27000元。

案发后,2019年10月28日,郭明军驾驶牌照号为辽M****3福特汽车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实施假币犯罪行为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假币、银行卡、电脑、U盘等物证

2.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6.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搜查、审讯录像、人民币电子模板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明军实施伪造货币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被告人郭明军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鹏

检察官助理:刘养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明军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