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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明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郭明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明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明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12月3日、2018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5日、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卢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郭明龙通过安徽省泗县**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并收取票面金额5%开票费用,发票涉及金额19825806元,税额3370386元,价税合计23196192元。该批发票中199张被深圳市**有限公司用于出口退税,共计退税2958957.19元。

被告人郭明龙于2018年8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注册档案、税务登记档案、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詹某某、韩某某的詹某某

韩某某人郭明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明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明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明龙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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