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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昭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4********,汉族,初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5日19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京P****5),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路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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