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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显富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郭显富,男,汉族,出生于 196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显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2月21日延长至2020年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1月3日退回,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郭显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显富驾驶川K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内江出发往成都方向行驶,04时20分许,行至厦蓉高速公路成渝段2100KM+740M路段时与行人赖某某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某驾驶川A8****号小型轿车、孙某某驾驶川A8****号小型轿车行经事发路段时又先后对赖某某进行了碾压,在此次事故赖某某死亡、川KJ****号车受损。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显富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孙某某、赖某某无责任。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头部、胸腹部、四肢损伤死亡。

2018年10月19日,郭显富被民警挡获。到案后,郭显富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郭显富赔偿受害人近亲属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机动车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郭显富的供述与辩解;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郭显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显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显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显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显富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电话:15282******。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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