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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晓娜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郭晓娜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村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宁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郭晓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晓娜和丈夫郭某某吵架后回同村娘家居住。2019年2月14日10时许,郭晓娜婆婆杜某某来到郭晓娜娘家与郭晓娜发生争吵,经村委会和派出所人员调解未果,杜某某不离开郭晓娜娘家。当日13时许,在杜某某用热水时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杜某某被热水烫伤,二人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郭晓娜将杜某某推倒在地,用毛巾堵住杜某某的嘴,后掐住杜某某的脖子,又用毛巾勒杜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经宁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杜某某符合口唇和颈部遭受钝性外力致窒息死亡。案发后,郭晓娜清理现场,烧毁毛巾,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棉上衣的斑迹等;2.书证:户籍证明、接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郭某甲、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晓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宁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晓娜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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