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晓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5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8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礼明,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1991年12月6日被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10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吴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郭晓峰先后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礼明、吴某某、林某某等人上杭县临城镇、湖洋镇等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郭晓峰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礼明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5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5元。
1.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郭晓峰伙同陈某某在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一涵洞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以“刮豆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2.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吴某某、林某某伙同陈某某、黎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杭县临城镇西陂村、六甲村和湖洋镇古楼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以“刮豆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被告人郭晓峰于2020年4月30日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记账单等书证;3.证人阙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吴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晓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吴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晓峰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4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礼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4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晓峰、黄礼明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5****;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28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