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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晓龙诈骗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255号

被告人郭晓龙,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信丰县****村新屋里,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晓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郭晓龙假冒中华儿女报刊社江西记者站副站长的身份,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其间,以还贷款、做生意需要资金、购买汽车等为幌子,骗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17.7062万元,所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债务。

2.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郭晓龙谎称做石油生意,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郭晓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姚某某 、徐某某、琚某某、古某甲、古某乙、邹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晓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22.7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219

附:

    1.被告人郭晓龙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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