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望民(冒名“郭承钏”),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乡**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望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望民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郭望民为归还债务及日常花销,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各种虚假理由、身份骗取其同学、网友的信任,并以借款等为名先后从陈某甲等26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嗣后面对被害人的催讨,郭望民除部分归还外,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并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截至案发,各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08675.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做生意、没有生活费,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8069元。后郭望民返还陈某乙人民币2733元。嗣后再未还款,并中断与陈某乙的联系,陈某乙实际损失人民币5336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郭望民编造台球室合伙人女朋友需要堕胎、台球室需要装修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5200元。后郭望民返还吴某某人民币21212.9元。嗣后再未还款,并中断与吴某某的联系,吴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23987.1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开店需要投资,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900元。后郭望民返还王某甲6286元。嗣后再未还款,并中断与王某甲的联系,王某甲实际损失人民币614元。
4.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女友意外怀孕急需花钱堕胎,骗取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郭望民返还赖某某人民币1000元,之后再未还款,并中断与赖某某的联系。赖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谎称女友意外怀孕急需花钱堕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000元。后郭望民返还胡某某人民币1400元,之后再未还款,并中断与胡某某的联系。胡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2600元。
6.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投资台球室缺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之后郭望民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迄今尚未偿还。
7.2018年4月5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女友意外怀孕急需花钱堕胎,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钟某某的联系。
8.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女友意外怀孕急需花钱堕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王某乙的联系。
9.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漆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漆某某的联系。
10.2018年9月,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有代购渠道,可以为被害人韩某甲代购鞋子,骗取韩某甲人民币3666.66元。后郭望民未按时发货,也未将钱款返还,并中断与韩某甲的联系。
11.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无钱买火车票,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00元。后郭望民迄今未返还钱款。
12.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支付宝被封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李某某的联系。
13.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自美国留学归来、管理家族企业,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并先后多次以相亲、加班、弟弟被打等借口,让被害人杨某某替其预订酒店、充值话费、支付打车、外卖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745.49元;又以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骗得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262.12元,共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07.61元。期间郭望民返还杨某某人民币162.4元,杨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2845.21元。
1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在美国上学,以急需人民币还花呗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82.4元。后郭望民迄今未归还钱款。
15.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谎称汽车没油,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刘某乙的联系。
16.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资金被冻结,骗取被害人斯某某人民币14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斯某某的联系。
17.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被他人骗钱无钱回家,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200元。后郭望民迄今未归还钱款。
18.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郭望民以没钱吃饭、就医、外公重病需要路费回家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5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陈某甲的联系。
19.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虚构自己的家庭背景,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并以朋友借钱没还、银行卡被冻结等借口,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794元。后郭望民返还张某乙人民币280元,之后再未还款。张某乙实际损失人民币2514元。
20.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郭望民以买机票回上海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3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蒋某某的联系。
2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其在国外生活、经营酒吧,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以借款为名,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嗣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罗某某的联系。
22.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需要补牙、朋友车辆事故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53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林某某的联系。
23.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郭望民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3000元。后郭望民归还黄某乙人民币2000元,余款迄今未归还,黄某乙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元。
24.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望民谎称朋友出事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1000元。后郭望民未返还钱款,并中断与韩某乙的联系。
25.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望民以伪造的“郭承钏”的身份与被害人施某某谈恋爱,其间,郭望民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施某某人民币共26700元。后郭望民迄今未归还上述钱款。
26.2020年3月,被告人郭望民谎称自己系服装设计师,急需钱还房贷,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将被告人郭望民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刘某甲、王某乙、漆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刘某乙、谢某某、张某乙、钟某某、罗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韩某乙、施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韩某甲、董某某、李某某、斯某某、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各自被郭望民诈骗钱款的具体经过。
2.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郭望民欺骗被害人的具体情况。
3.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被害人被欺骗后向郭望民转账钱款或替郭望民支付宾馆、外卖等费用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郭望民处扣押到其手机、银行卡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郭望民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郭望民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望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望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望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郭望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韬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望民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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