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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林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郭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9年7月20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9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4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13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7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郭林驾驶湘H*****长城小汽车来到湘乡市购买好手套及钳子,准备用于实施盗窃。当晚20时许,被告人郭林在湘乡市新湘路湘铝社区北区10栋发现被害人禹某某家二楼没有灯光,遂绕至居民楼背部,被告人郭林带好手套,攀爬至二楼空调外机上,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防护窗两根不锈钢管剪断后进入住宅内,将被害人禹某某家卧室内抽屉、衣柜打开并且翻动,盗得800元现金后原路离开。

被告人郭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被害人现金800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15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岳阳市华容县将被告人郭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林的供述;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林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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