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郭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被告人傅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富溪村蔡厝路3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小溪路2-1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被告人蔡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被告人蔡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在“三某”(在逃)的介绍下准备到缅甸国“亨利”赌场上班,并邀约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邀约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甲邀约被告人傅某某、被告人蔡某乙、被告人林某某。出发之前“三某”告诉黄某某要准备20000元现金,这20000元钱是到缅甸的路费以及到赌场上班的押金,到达缅甸之后将这20000元钱交给接应的人。黄某某又将要准备20000元钱的要求转告了郭某等5人。7月8日黄某某等6人在“某哥”的安排下从福建省龙岩市坐车出发,并告知黄某某一路上只需听从司机的安排,路途中换乘了4辆车,7月12日凌晨2时2分许到达镇康县**镇**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6人背包中查获数目不等的现金。其中傅某某20000元、蔡某甲20000元、蔡某乙20000元、黄某某18800元、郭某16700元、林某某16500元,公安机关将查获六人的现金予以全部扣押。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郭某、蔡某甲、傅某某、蔡某乙、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郭某、蔡某甲、傅某某、蔡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六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系共同犯罪,六人的作用相当;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黄某某、傅某某、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现在云县公安局收治隔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已扣押的六名被告人的现金,现在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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