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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乙单位行贿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刑检刑诉〔2017〕276号

被告单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01120********,单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郭某甲。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北京**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7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行贿,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北京天慧融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郭某乙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7年9月1日、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同年8月17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乙原系北京中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新)投资部经理,在2009年初,中科创新成功为长春城市开发集团(以下简称长春城开)融资39亿余元为建设长春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并与长春城开签定融资合同,约定中科创新具有优先为长春城开发包项目推荐施工单位的权利。后郭某乙找到时任长春润德集团副总经理兼长春西站换乘中心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总指挥孙某甲(另案处理)向其推荐施工单位。并主动找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向中建六局承诺可以帮助其中标长春西站换乘中心工程,中建六局遂与郭某乙的北京天慧融资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慧融资)签署了合作协议,依据约定,由郭某乙负责帮助中建六局中标该工程,并与业主单位协调工程中标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中建六局按照协议向天慧融资的郭某乙支付工程造价8%(其中3%签署协议,5%为口头约定)的合作费。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孙某甲利用其主管项目立项、工程招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及时将招标进度、招标期限、西站换乘中心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事先告知郭某乙,并称中建六局的知名度、实力竞争较弱,最好以中建六局的母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建股份)的名义投标,之后再找几家中建股份的下属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这样才能增大中标的可能性。郭某乙按照孙某甲建议的方式安排中建六局进行操作,在孙某甲的帮助下中建股份(中建六局)顺利中标长春西站换乘中心工程。工程施工期间,针对遇到的问题,中建六局项目经理李某甲告知郭某乙按约定进行协调,郭某乙遂多次请托孙某甲帮忙。郭某乙为了感谢孙某甲在招投标以及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按照工程造价1.5%的比例,将1283.36万元好处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由孙某甲提供的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乙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孙某甲、李某甲、齐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崔某某、魏某某、田某某、孙某乙、郭某丙、顾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闫某某、郭某丁、王某乙等证人证言;

(三)书证:长春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春西站综合交通换乘中心南广场及北广场通道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备案资料、协议书(编号:CCXZ-FBHT-016 CCXZ-FBHT-04 CCXZ-FBHT-051 CCXZ-FBHT-006 CCXZ-FBHT-027)、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吉大桥工程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分行转账交易记录、孙佳男吉林银行开户转账汇款流水等相关信、银行流水、车票、情况说明

(四)鉴定意见:吉市信会司鉴字(2017)第006号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

(五)搜查笔录二份及查封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天慧融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乙为该公司实际管理者应对本单位行贿犯罪负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北京天慧融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敬

                  2017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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