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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乙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2月18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郭某乙作精神病鉴定,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郭某乙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同年6月24日、8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至10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郭某乙作精神病鉴定,并于同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郭某乙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向陈某某租用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的一幢单层未装修的房子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六合彩”类图书,后进行销售。2018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当场缴获两百余箱“六合彩”图书,共计153种98302册。经依法鉴定,上述图书均属非法出版物;被告人郭某乙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及目前为缓解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某乙在厦门市翔安区**镇**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六合彩”图书等物证;

2.物流单据、病历材料、出院小结、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朱某某、郭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出版物认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宣传“六合彩”的非法出版图书98302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红

检察员:刘思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清单)。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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