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某镇某村某组,系村民。20X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韩城龙门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070km+500m处时,将路上行人撞倒后碾压,致行人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驾车逃离现场。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郭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行人)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法道路运输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韩煜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