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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牌照为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线曲阳县**镇**村**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李某乙受伤,李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建勇

助理检察员:徐健

202118


附: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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