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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信用卡诈骗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大同市**超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浑源县**镇**村**号,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平城区魏都新城E区北门旁云泽百货超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本市魏都新城B区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用受害人徐某某遗落的银行卡取走现金5000元,并将该银行卡带走,又在自己的云泽百货超市分三次用徐某某的银行卡在POS机消费1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证明、谅解书、郭某某取款截图、徐某某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等

2.受害人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工商银行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任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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