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2时分左右,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一辆鲁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尉氏县水坡乡牛集村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户籍、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前科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郭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郭某驾驶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确认表证明被告人提取血样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乙醇检查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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