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李某某报警:**镇**小区门口前有涉嫌酒驾。接到报警后,隆化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经对犯罪嫌疑人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值为156mg/100ml,后对其体内血液进行采集并送至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16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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