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21995********,回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工人,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双营乡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吉C****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大刘公路向鹿乡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被告人郭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