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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 61058219710413****,户籍地: 陕西省华阴市**路*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天***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陕AA7***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纸坊村十字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的血醇浓度为210.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292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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