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家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区**居委会**。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并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凤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凤台县**区开发**建设项目,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已判刑)在与张某某协商后,挂靠安徽**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2月10日同**公司签订《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凤台县**土石方工程;工程内容为南至**北围墙,北至**路未修完的道路;施工范围**北围墙,北至**山边;计价方式为28元每立方米,土石方量以测量的大约76万立方米,经双方约定按70万立方米包含以征地红线外25米的土石量在内(25米外放坡产生的工程量,另以每立方28元计算)。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雇佣他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征地红线外25米非法开采山石。2014年5月7日凤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停止开采山石进行整改通知,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八公山分局多次下发禁止非法采矿通知,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仍置若罔闻,继续非法开采山石。2015年4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出具了凤台**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淮南市凤台县**公司东侧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截止2015年3月10日,凤台**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淮南市凤台县**公司东侧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共计2个采坑,采出灰岩资源储累计为8778.9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8252.96元。经调查认为,淮南市凤台县**公司东侧非法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

另查明:“征地红线”为**公司建设用地规划界限。 2018年5月18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无证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28252.96元,罚款68476元,并申请凤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该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96728.96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及同案犯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出具的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区**居委会**

2.诉讼、证据卷共计拾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