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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 ********6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某打电话叫刘某来到其家中之后,由被告人郭某提供毒品冰毒吸食用具,两人在其家里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1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和吴某在家中,吃完晚饭后两人在被告人郭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德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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