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双柏县**镇**村委会**山山林内放羊时,为了便于放羊,欲放火烧山上的杂草,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山林内的杂草点燃后离开现场,任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双柏县**镇**村委会**山山林的过火林地面积为2公顷(30亩)。案发后,郭某电话告知他人到现场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放火焚烧山林,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公顷(30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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