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男,198*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0*1**9**,汉族,初中毕业,原永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永城市*城区***家属院(户籍所在地:永城市**镇**村**东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6年5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利用担任永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其负责的公司销售网点销售货物,在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非法侵占公司货款8136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妻子刘某某偿还货款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等人证言;
4、收条、仓库调拨单、证明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共计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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