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庄村*组***号。于2019年10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以被告人郭*、 毕**(已判刑)为首,以吴*、郭*威、 田**、 朱**、杨*、王**、杨** 、赵**、郑**(吴*等人均已判刑)为成员的犯罪集团,有组织、有计划的预谋分工,各负其责,以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钱财。先是由被告人郭*统一指挥策划,由杨*、吴*、 朱**、郑**用微信、陌陌聊天工具约男性被害人喝酒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让男性喝酒,饭后再让被害人假装送其回家,然后被告人郭*与杨*、吴*、 朱**、郑**相互通信,由 毕**驾驶车辆带领 田**、赵**、王**等人预先设伏在被害人将要经过的地点,故意驾车对被害人所开车辆进行撞击,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同时 毕**又打电话让被告人郭*、郭*威、杨**到现场假装说和,待被害人拿出钱财后才对其放行。
1、2018年*月**日22时许,吴*和 朱**以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关**约出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路一烧烤店吃饭,期间吴*、 朱**故意让被害人关**喝酒,酒后吴*和朱**与被告人郭*等人联系,约定碰瓷地点。毕**带领王**在商丘市梁园区**路附近一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关**所驾驶的蒙ET****英菲尼迪轿车,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共敲诈被害人关**人民币6000元。
2、2018年*月**日22时许,吴*和 朱**以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申**约出后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一烧烤店吃饭,期间吴*、 朱**故意让被害人申**喝酒,酒后吴*和 朱**与被告人郭*等人联系,约定碰瓷地点。 毕**带领王**在商丘市睢阳区**路在水一方南150米路西一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申**所驾驶的豫NY****广本雅阁轿车,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共敲诈被害人申**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月**日22时许,吴*和 朱**以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刘**约出后在商丘市睢阳区**路往西“串串香”饭店吃饭,期间吴*、 朱**故意让被害人刘**喝酒,酒后吴*和 朱**与被告人郭*等人联系,约定碰瓷地点。毕**带领王**在商丘市睢阳区**路在水一方南150米路西一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刘**所驾驶的豫AC****长城哈弗轿车,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共敲诈被害人刘**现金18000元。
4、2018年*月**日22时许,吴*以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沈**约出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路***学院附近火锅店吃饭,期间吴*故意让被害人沈**喝酒,酒后吴*与被告人郭*等人联系,约定碰瓷地点。 毕**带领赵**在商丘市**路**医院附近一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沈**所驾驶的轿车,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共敲诈被害人沈**人民币13000元。
5、2018年2月26日22时许,吴*和 朱**以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孙**约出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路附近麻辣鱼头饭店吃饭,期间吴*、朱**故意让被害人孙**喝酒,酒后吴*和 朱**与被告人郭*等人联系,约定碰瓷地点。毕**等人在商丘市**二街附近一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孙**所驾驶的轿车,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共敲诈被害人孙**人民币7600元。
6、2018年3月5日,郑**与被告人郭*等人预谋后,以微信聊天形式将被害人董**以为其买衣服为名约出,郑**与吴*两人在梁园区**路烧烤店吃饭期间,故意让被害人董**喝酒,酒后郑**、吴*与被告人郭*联系,约定碰瓷地点。 毕**带领 田**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消防队附近一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董**所驾驶的苏E32***起亚轿车,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共敲诈被害人董**人民币16000元。
7、2018年2月28日22时许,吴*以陌陌聊天的方式约被害人宋**到商丘市梁园区**路地锅鸡饭店吃饭,期间让被害人宋**喝酒,酒后吴*与 毕**联系约定好碰瓷地点。 毕**带领赵**在商丘市梁园区**路九九家具城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宋**车辆,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被告人郭*和郭*威假装说和,敲诈被害人宋**人民币1500元。
8、2018年3月10日23时许,杨*以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出被害人,二人在饭店吃饭喝酒后,杨*与毕**约定好碰瓷地点, 毕**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唐**车辆,以被害人喝酒开车要报警为由进行威胁, 田**假装说和,后经调解,被害人唐**赔偿人民币5000元。
9、2018年3月9日22时许,杨*以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出被害人辛*,二人在商丘市民权县某饭店吃饭喝酒后,杨*与 毕**约定好碰瓷地点, 毕**带领 田**在河南省民权县四小北边胡同故意碰撞被害人辛*车辆,又电话约出被告人杨**充当说和,经调解,被害人辛*赔偿人民币26000元。
10、2018年3月11日22时许,杨*以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出被害人李**,二人在河南省民权县某饭店吃饭喝酒后,杨*与 毕**约定好碰瓷地点, 毕**带领 田**在民权县外环小胡同内故意碰撞被害人李**车辆,又电话约出杨**充当说和,敲诈被害人李**人民币4000元。
以被告人郭*、 毕**为首,以吴*、郭*威、 田**、 朱**、杨*、王**、杨**、赵**、郑**为成员的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对上述人员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 毕**等人证言;3、被害人关**等人陈述;4、被告人郭*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郭*系首要分子,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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