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单元**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8月5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在正定县**物流园附近**二手车门店,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一辆红色宝马320I二手车(车牌号冀A*****),后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并将车辆过户给王某某,又以办理保险、再次办理贷款为由,骗得王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将车辆二次质押给他人,骗取王某某车辆抵押贷款人民币7.76万元及**贷款人民币1.85万元。2018年6月8日,郭某某、于某某赔偿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