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4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烟台市莱山区**镇**道上将被告人任某甲撞伤,郭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任某甲随即被送往莱山区初家医院,后于当日被送往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任某甲与郭某某为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虚构任某甲自己在路边摔倒的事实,由任某甲向郭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由郭某某为其办理住院、医保等手续,并在烟台山医院参保患者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中写明受伤原因为“马路边摔倒”并签字。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办理了任某甲的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手续,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7402.49元。2020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将上述骗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退还给烟台市芝罘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均系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信息查询记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娄某某、任某丙、鲁某某、王某某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诈骗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
检察官助理马念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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