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共谋实施盗窃后,何某某驾驶车辆,二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七十三凉城酒店楼上,何某某在楼梯口放哨,郭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打开撬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银色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郭某某将赃物变卖后二人分赃。
2.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共谋实施盗窃后,何某某驾驶车辆,二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泥新苑对面,郭某某以上厕所为由独自来到四季旅社旁家属楼,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撬门进入701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白色OPPO手机一部。该桩犯罪事实郭某某未告知何某某,被盗手机被郭某某丢弃。
3.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驾驶车辆来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族路14号处,何某某在楼梯口放哨,郭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撬门进入401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走OPPO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部、灰色双肩背包内的600余元现金。郭某某将赃物变卖后二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中,郭某某盗窃三次,何某某盗窃二次,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二次的犯罪中,郭某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何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何某某从轻处罚。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对二人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芳
检察官助理 范存橙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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