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因盗窃嫌疑,2020年6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因盗窃嫌疑,2020年6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2005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至5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结伙驾驶粤JB8****小轿车三次到本市斗门区白蕉镇新二桥桥底至泗喜加油站的绿化带,盗摘斗门区园林绿化所管养的朱蕉枝芽约30000株,后由郭某某卖给中山市的花木场,得赃款人民币408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约1300元。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两人驾驶粤JB8****小轿车从广东省江门市到本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围村巴士站路段的绿化带,盗摘该路段由斗门区园林绿化所管养的朱蕉树枝芽约10000株后出售给中山的某花木场。
202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两人驾驶粤JB8****小轿车从江门市到本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围村巴士站路段的绿化带,盗摘该路段由斗门区园林绿化所管养的朱蕉树枝芽1780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0元。其间被斗门区园林绿化所绿化巡查人员发现并报警,冯某某被当场抓获,郭某某逃跑至泗喜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粤JB8****小轿车,被盗的朱蕉枝芽1780株。
2020年7月28日17时许,公安民警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光大二路下一站桌球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朱蕉1780株、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文昭昭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伍册、视频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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