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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樊城区**栋**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州**镇**村**组,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樊某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开始混迹于襄阳城区的地下赌场,结识了大量赌博业内人员,后通过请吃饭、送红包等手段寻求公安机关个别民警的庇护,以此向地下赌场收取“治安费”,未向樊某某交“治安费”就可能被公安机关查禁,其在襄阳地下赌场业的影响日渐增强。2014年,樊某某结识了同在襄阳地下赌场业活动的另一团伙头目王某甲(另案处理),形成由王某甲开设赌场、樊某某收取“保护费”或“治安费” 负责安全的组织。为保持组织运转、扩充实力,樊某某笼络叶某甲、叶某乙、江某某、万某某(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杂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与王某甲安排的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24日,王某甲与樊某某商量后,不定期在襄阳市樊城区铁路医院后一仓库、樊城区艾美酒店后面四楼、樊城区铁路文化宫地下室、樊城区中原小巷、高新区七里河屠宰场、襄州区人民医院旁网吧、高新区长虹食品城、樊城区新华市场对面黑8台球室等场地开设百家乐赌场。

在以樊某某、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郭某某在肖某某、阮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利益而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长期占股,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在该组织积极参加者肖某某、阮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利益而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负责揽客、放码,为组织服务,系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银行卡照片、POS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樊某某、王某甲、肖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王某甲先后拉拢肖某某、何某某等人在襄阳市铁路文化宫、铁路医院后面仓库等地开设人工百家乐赌场,期间拉拢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入股经营,每场至少组织20余人参与赌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某在该赌场入股30余场次,非法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为该赌场拉客参与赌博共计10余场次,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在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一面馆内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清河路被抓获,到案后在公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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