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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8********,汉族,大学在读,**,出生地浙江省东阳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院**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文涛,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97********,汉族,大学在读,**,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院**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9********,汉族,大学在读,**,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院**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98********,汉族,大学在读,**,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社区**栋**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院**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5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同学陈某某等人在本区藏龙岛开发区海伦斯酒吧聚餐时,邻桌刘某甲过来亲吻陈某某脸部,双发因此发生争执、拉扯,后被该酒吧保安制止。被告人郭某某离开该酒吧后遭到刘某甲等人拦截,遂电话邀约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将刘某甲、某某某打伤。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甲、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主动至本区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一伙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某某某的陈述;3.证人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芬

2019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院**栋**室(联系电话分别为:1314715****、1832715****、1768373****、1372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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