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将捡到的废弃渔网架设于两人合伙承包的位于红安县八里湾镇莲花山村刘家湾门前冲的虾塘上,防止野生鸟类啄食小龙虾,致八只野生鸟类飞到渔网上缠绕死亡。经红安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八只野生鸟类均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的证言;3.红安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拦鸟,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助理检察官:李莹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359754****,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7676****。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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