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纺织厂,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中心,住浙江省宁波市**小区**幢**租房(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淘宝网“闲鱼”平台上发现有人出售猪鼻龟的信息后,与上家取得联系,以人民币410元的价格购一只放在桐乡市**镇**村**号家中饲养,后因猪鼻龟会咬食鱼缸中的其他鱼类,遂于9月12日在“闲鱼”平台上发布出售信息,因信息违法被平台禁告删除。被告人叶某某看到该出售信息后,与被告人郭某某取得微信联系,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购得该猪鼻龟,叶某某收到该猪鼻龟后不久死亡。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淘宝网搜索到“鸣一水族馆”在出售猪鼻龟,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得后饲养在其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花园**幢**室租房中,直至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上述猪鼻龟均两爪鳖(又猪鼻鳖),被列为CTTES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支付宝记录、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4.搜查、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一只;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二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郭某某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叶某某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林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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