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馆陶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2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综合超市内,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司某某多次窃取火腿、白酒等商品。郭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商店内,被告人司某某单独或伙同郭某某窃取香肠、大葱等商品。
2019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内,被告人郭某某窃取白酒、火腿、食用油等商品。该次被窃商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郭某某后主动到案;司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司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司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7张)、散材料2页;
3.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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