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临朐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26日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敬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卷宗1册。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秦某某、丁某某、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6年1月份至4月份之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吕某某、秦某某,以为张某某介绍铁路工程为由取得张某某信任,后郭某某、吕某某、秦某某三人伪造《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十万元的工程抵押金收到条,以此欲诈骗张某某。2016年4月20日左右,郭某某、吕某某、秦某某三人以为张某某招聘的工人缴纳保险费为由诈骗张某某现金三万元,后三人将该三万元现金用于偿还三人前期租赁、装修办公室欠费及添补丁某某购置新车费用。
被告人郭某某以为“项目经理”提供外出旅游资金的名义诈骗张某某五千元,以给吕某某送礼及自己孩子上学没钱等理由诈骗张某某一万五千元,后将该钱用于自己生活花费。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2、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敬某某伙同褚某(另案处理)对外以办理低息免息贷款的名义,诱骗他人向其提供银行卡及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信用卡信息。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在明知不能办理低息免息贷款的情况下,仍将王某某办理的62122616070********号工商银行卡以及该卡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给被告人褚某,后被告人敬某某将该张信用卡信息以800元的价格从褚某处收买加价卖出。通过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郭某某、丁某某合伙从褚某处获利30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3月24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吕某某2019年4月21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秦某某2019年4月16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丁某某2019年3月23日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昌乐县公安局宝城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敬某某2019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秦某某、丁某某、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丁某某、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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