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道**巷**号**栋**单元**室。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喻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喻某某四人驾乘郭某某的车牌号为鄂M*****五菱宏光面包车,行至本市**镇**河堤**村河段,周某某开车,郭某某用高压气枪猎得堤边树上的夜鹭一只,由朱某某下车捡回;后由喻某某开车,郭某某持枪猎得东荆河河面上的野鸭一只,由周某某下河游泳捡回。后四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本市**镇**河堤**村段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被猎杀的猎物两只,气枪一支,铅弹171发。经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鉴定:被猎杀的2只野生动物为分别为斑嘴鸭和池鹭,均属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猎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野鸭、夜鹭、气枪、铅弹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3.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结论书;4.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兆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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