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初中肄业,商丘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甲酒后在柘城县远襄镇西街村“盘古KTV”唱歌时以为同时在此唱歌的李某甲、陈某甲是“公主”,便上前用手摸其肩膀,李某甲、陈某甲走回自己房间,因房间话筒没有电池,李某甲再次到吧台换电池,宋某某再次把手搭到李某甲肩膀上,李某甲回到房间后把此事告诉一块唱歌的陈某乙,陈某乙不同意,便与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发生口角引起争执,宋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甲对陈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使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甲、单某甲、王某甲、郭某甲、姬某甲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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