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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寇某某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71号

被告人郭小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7日被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14年1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寇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曾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8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虎、寇波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郭小虎、寇波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小虎、寇波窜至本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赛格电脑城后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时(经评估价值2710元),被赛格电脑城保安在监控室发现,随后将被告人郭小虎、寇波抓获,后公安人员从二人身上查获盗窃电动自行车所用的钥匙、铁榔头、起子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扣押物品清单;

6.价格鉴定书;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虎、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经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楠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小虎、寇波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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