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尚某某等十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郭某某,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组,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乡**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住**乡**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住**乡**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乡**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尚某某、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王某甲、雷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以郭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审查查明:

1、2012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注册成立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大荔县**街道租赁临街门面房屋进行办公,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陆续成立14家分社,分别为:**分社、**分社、**九队分社、**分社、**分社、**五更分社、**分社、**分社、**分社、**分社、**山东庄分社、**分社、**分社、**分社。后该合作社及分社在没有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一分、一分二厘不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郭某某自合作社成立起至案发共计从群众3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7426250元,返还本金125000元,返还利息11700元,造成群众损失7289550元无法返还。

2、被告人尚某某自2013年10月份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尚某某从2013年10月份至案发共计从群众45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329800元,返还本金5000元,造成群众损失1324800元无法返还。

3、被告人程某某自2012年10月份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程某某从2012年10月份至案发共计从群众44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119650元,造成群众损失1119650元无法返还。

4、被告人师某某自2012年9月份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师某某从2012年9月份至案发共计从群众36人处非法吸收存款891500元,返还利息300元,造成群众损失891200元无法返还。

5、被告人周某某自2012年年底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周某某从2012年年底至案发共计从群众24人处非法吸收存款599000元,返还利息2400元,造成群众损失596600元无法返还。

6、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年底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山东庄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李某某从2012年年底至案发共计从群众32人处非法吸收存款556300元,造成群众损失556300元无法返还。

7、被告人温某某自2014年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温某某从2014年至案发共计从群众10人处非法吸收存款345600元,返还利息5500元,造成群众损失340100元无法返还。

8、被告人王某甲自2012年下半年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王某甲从2012年下半年至案发共计从群众16人处非法吸收存款252000元,返还利息800元,造成群众损失251200元无法返还。

9、被告人雷某某自2012年10月份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雷某某从2012年10月份至案发共计从群众34人处非法吸收存款357800元,返还本金120000元,造成群众损失237800元无法返还。

10、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10月份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渠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张某某从2013年10月份至案发共计从群众8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77400元,返还利息400元,造成群众损失177000元无法返还。

11、被告人王某乙自2013年年初加入临渭区**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家中设立**五更分社,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开展存取款、放贷业务,从中获取提成。王某乙从2013年年初至案发共计从群众6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60000元,造成群众损失160000元无法返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证人证言、投资参与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尚某某、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王某甲、雷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尚某某、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王某甲、雷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侠

2019年11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王某甲、雷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十四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