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本市城西**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原系本市城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本市城西**区**路**号**小区**号楼**室,原系本市城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科主任。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在本市城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授意医务人员办理虚假的住院、检查、处方、出院的资料,并由二人办理出院手续,并按虚假手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套取药品用于家人服用,再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报销药品费用。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医保资金33577.72元,被告人崔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医保资金17870元。
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郭某某银行明细、崔某某银行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郭某某、崔某某身份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医疗保险结算流程,调取证据通知书,城西西宁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情况说明,服务中心报销流程,调取证据通知书,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结算单据,转账凭证、相关单据;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确定宣告刑,在10000元至20000元间确定罚金刑;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间确定宣告刑,在5000元至10000元间确定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书记员:杨忱博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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