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单位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U,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延长线**路旁云南**物流中心**幢**层***号。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彬,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殷某某,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J,单位地址: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花园一期**幢**单元**层***号。
诉讼代表人:庞某某,云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廖锦廉,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廖锦廉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锦廉因犯行贿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廖锦廉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2020年1月8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郭某某、廖锦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师某某(已判决)所在的云南*云商贸有限公司串通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在云南省**人民医院关节镜等设备采购项目中,以276.998万元让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实际受益公司为被告人师某某所在的云南*云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师某某许诺给予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按中标金额1%的费用并为其垫付投标保证金1.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廖锦廉将其公司资料交由被告人师某某投标,由师某某具体操作并垫付投标保证金。后被告人师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已判决)制作上述三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并安排被告人廖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分别冒充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参与投标,从而使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2.郭某某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医院发标“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给予好处,在该标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云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云南**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另案处理)。由上述公司提供资质,被告人郭某某具体操作并垫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公司标书,并安排人员分别冒充上述公司员工参与投标。在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8.29万元中标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向该医院销售医疗器械。
(二)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为企业宣传等目的,分别伪造昆明市西山区****局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专用章、昭通市大关县**局、昆明市东川区**医院、昆明市东川区****中心卫生院、昭通市永善县**医院、昭通市永善县**镇卫生院、昭通市永善县**镇中心卫生院、昭通市鲁甸县**医院、杭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单位印章。经鉴定,上述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1.物证:印章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司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材料、招投标资料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廖锦廉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唐某某某、廖某源、芶某某、顾某某、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廖锦廉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廖锦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锦廉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廖锦廉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18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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