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经策划后,共同出资以每月人民币850元向微信号“天涯”(另案处理)购买赌博软件“微单智能投注系统”的会员账号,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建立赌博QQ群,陆续拉拢赌博人员进入QQ赌博群内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以“澳洲幸运10”及“幸运飞艇”等博彩赌博方式组织赌博群内人员投注,向赌博网站后台收取参赌人员总投注额2.8%的返水利润后,将其中的2%返水利润返利给赌博人员,赚取0.8%返水利润。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接受赌博人员投注流水额人民币1800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4万元,三人均分,用于日常开支或参与赌博活动。
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为开设网络赌场,向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学习后成为赌博网站代理,被告人郭某某雇请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开设一个新的赌博盘口,拉拢赌博人员进入QQ赌博群,以上述同样手段组织赌博群内人员投注,赚取返水利润。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从中占有40%股份。赌场经营期间,投注流水额人民币237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9万元,暂未分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平板、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记账本、银行账户流水、退赃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
5.辩认等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伙同同案人利用电脑网络开设赌场,被告人郭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9万元,赌资累计人民币237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5.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6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4册共计4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